为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维护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临教函〔2026〕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
根据河东区适龄学生数量、学校分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办学条件等因素,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划片招生范围为基础,结合学校建设现状,科学调整、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区教体局和各学校要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报名的方式,由监护人登录“爱山东APP”,进入“教育入学一件事”专栏,根据提示予以注册,并填报入学报名信息。
(三)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优化招生环境,持续推进“阳光招生”。要认真贯彻招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招生。
二、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工作
1.河东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或其父母(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住宅且实际居住。
(2)所需信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房权人的户籍信息;学区内房权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
(3)报名流程:手机或平板电脑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教育入学一件事”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申报学区内学校→学校核查→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申报学校确认→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
(4)录取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学校应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类分批依次录取。
①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一致,均在学校片区的;
②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自有住宅不一致,但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的;
③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河东自有住宅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
④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自有住宅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需在同一户口簿上);
⑤非河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住宅的。条件中的自有住宅,指适龄儿童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至2026年8月31日)。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高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不能作为入学房产。政府拆迁还建的,需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河东区户籍,儿童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河东区无自有住宅的,在户籍所在片区学校能够容纳的情况下,可结合学位情况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依次录取;如不能容纳,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
①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尚未注册义务教育学籍。
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
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为河东区外户籍;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签注手续;父母至少一方在河东区务工或经商。因居住证制度改革,兰山区、罗庄区及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户籍人口,在河东区务工经商却无法办理居住证的,需有在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连续纳税申报。
(2)所需信息:
①身份信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的户籍信息(家庭户口簿信息)、河东区公安部门核发的父母(监护人)至少一方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信息。
②从业信息:在河东区务工者,需有河东区或市属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参保方身份证号,由人社部门核对审查参保缴费信息);在河东区经商者,需在河东区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报名时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部门核对审查纳税信息)。居住证、社保缴纳或纳税申报等信息需在2026年7月26日前完成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否则,平台读取不到相关信息。
(3)报名流程:
手机或平板电脑下载“爱山东APP”→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进入“教育入学一件事”专栏→选择报名地区“临沂市-河东区”→入学信息填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登录平台申报片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对随迁子女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结合随迁子女监护人居住证、社保、经商纳税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预录取至满额关闭入学报名端口→统筹学位→未被预录取的随迁子女二次申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学校比对审查报名信息,并按空余学位情况依次预录取随迁子女→录取新生、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阳光分班。因申报学校学位不足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报名条件。招收具有河东区户籍、河东区六年级学籍、父母(监护人)有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2.报名程序。
(1)河东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①实行划片招生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只有一所初中的,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本镇街)初中;非一贯制学校以及本镇街内有两所及以上的初中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划片招生。
②属于对口直升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集体报名,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未到初中报到的,由小学追踪去向并继续动员入学,统计落实情况报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报初中学校备案。因户籍或父母(监护人)新购自有住宅申请到非对应直升初中学校就读的,按规定时间登录初中“入学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③属于划片招生的,实行个人网上报名。各招生学校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依次录取,具体办法同小学入学报名方式。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河东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报名条件、流程与河东区常住人口小学入学报名要求相同。
(3)非河东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条件、报名流程同小学部分第2条的相关要求相同。
(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
1.做好困难学生入学工作。
健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有针对性地做好入学保障和关爱帮扶工作,确保应入尽入。
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落实上级“零拒绝”“全覆盖”要求,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享受平等义务教育权利。各学校要对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摸底,严格受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优先接收片区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歧视和拒收;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根据残疾类型动员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不具备入学能力的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
3.落实好各项教育优待政策。
对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采取统一笔试等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民办学校,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上报区教体局。
(五)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各学校要认真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摸底排查工作,对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实时监测、分类登记、精准施策、及时劝返,确保辖区内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及时入学、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要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少年比对机制,对于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要联合镇街和村居(社区)第一时间向法定监护人下达复学通知书,告知法定责任义务。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明确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尤其要关注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厌学儿童等隐形失辍学群体未成年人,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防适龄儿童、少年“漏管失控”,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动态清零”、“常态清零”。严禁以“国学班”、“诗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暂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申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获批准后方可缓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规范日常管理
1.规范学籍管理。
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新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就读。
2.规范转学管理。
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区教体局审核申请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所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的,可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确因学位不足无法转入的,可待教育资源增加后再提出转学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调度、管理及日常工作。各镇街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大数据及司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营业执照、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区教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明确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规范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招生入学工作。要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的咨询。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
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适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进行招生。
(三)规范招生秩序。
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不得通过“分班承诺”等方式变相提前锁定生源;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招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中高考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区教体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招生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家长充分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积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问题。
(五)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招生工作的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要求,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区教体局要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的通知》《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河东区教体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工作日咨询电话:838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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