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行,培育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25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一)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备案凭证》等有效证书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填报和公示工作。
三、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
(一)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报告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时间为起始时间。
(二)年度报告方式。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系统(http://117.73.252.103:9090/rlzysc_sd/login)填报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报送情况进行公示。对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四、工作程序
(一)报送材料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于2026年2月6日前通过系统填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3月1日前将填报的材料加盖公章后,纸质版或电子版材料报送至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网站公示
3月31日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公示本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填报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五、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50号)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7日
鲁公网安备37130202372730号